《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出爐 打破品牌授權單一體制
汽車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戰略性、支柱性產業,是穩增長、擴消費的關鍵領域。近年來,中國政府多次就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作出重要部署。
近日,商務部正式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品牌辦法》)。
《管理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實現“三多”模式,是《管理辦法》的一大亮點。在4月14日商務部召開的專題發布會上,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巡視員胡劍萍對上述政策進行了解讀,并稱其為“汽車流通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具有里程碑意義
2005年,商務部等三部門出臺《品牌辦法》,確立了汽車品牌授權銷售體制,要求銷售汽車必須獲得品牌授權并實行備案管理。這對于提高汽車營銷和服務水平,規范汽車市場秩序,推動汽車市場長期、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汽車生產國和消費市場,汽車產銷量連續八年蟬聯全球第一,汽車在消費中發揮了頂梁柱作用。2016年,我國汽車產銷分別完成2811.9萬輛和2802.8萬輛,限額以上汽車類產品消費占限額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26.2%。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實行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已不能適應汽車市場發展的內在需求,壟斷性經營問題日益凸顯,市場競爭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關系失衡、汽車及零部件價格虛高、服務質量下降等問題越來越突出。”胡劍萍稱,《品牌辦法》確立的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影響了汽車市場活力和潛力的釋放,亟需進行調整。
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文件多次明確提出,要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促進汽車消費升級。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進一步規范汽車銷售行為,大力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加快推進汽車流通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商務部組織制定了《管理辦法》。
“這是汽車流通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汽車流通體系真正進入社會化發展階段,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也允許多品牌經營。”胡劍萍表示,《管理辦法》在多個方面實現了重要突破,汽車市場發展將進入新的歷史階段。
重點推進四方面改革
談到《管理辦法》的重要改革和突破,胡劍萍介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并行,推進多樣化銷售模式,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流通體系。這對于促進市場競爭、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在品牌授權制度下,各個汽車品牌企業構建了以4S店為主體的汽車流通網絡,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管理辦法》實施后,銷售汽車就不再必須有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胡劍萍說,這為經銷商開展多品牌經營、不同汽車品牌企業共建共享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更加注重創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把供應商、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后服務責任的雙主體,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求經銷商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善盡重要事項提醒義務,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使消費者在購買汽車及售后服務中能夠明白選擇、自由消費、放心消費。“也就是說,消費者遇到售后服務問題,既可以找經銷商,也可以找供應商。”胡劍萍解讀道。
三是促進建立新型的市場主體關系。以問題為導向,針對行業反映的突出問題,著力引導規范汽車供應商與經銷商的交易行為,保證交易公平公正,充分發揮零供雙方積極性,對零供雙方的行為都進行了明確規范,比如,禁止供應商實施單方確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經營及轉售等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用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
四是加快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采用“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錄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要求供應商、經銷商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基本信息和有關交易信息。
實現“三多”模式
“未來汽車銷售會實現‘三多’模式,即供應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銷售汽車,經銷商可以同時銷售多個品牌的汽車,消費者也可以通過多個渠道、多種方式購買汽車并享受服務。”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政策處處長肖榮臣介紹,“三多”模式是此次改革的重大亮點。
肖榮臣說,打破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并不是要禁止或者取消品牌授權制度,而是鼓勵授權和非授權模式并行發展。至于將來主機廠或汽車供應商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經銷或分銷,這是由企業和市場自行決定的,《管理辦法》并不限制他們的選擇。他明確表示,不會限制品牌直銷的方式。
胡劍萍補充道,所謂“供應商不得直接銷售”,是指在供應商的授權區域范圍內,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自己不能銷售汽車,這是為了保護授權經銷商的利益。但是,在其他沒有授權的區域,供應商是可以直接銷售的。
肖榮臣認為,《管理辦法》不會直接影響市場的供求,但從長期來看,《管理辦法》能有效地激發汽車市場的活力,有利于促進汽車消費,也有助于汽車市場長期保持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選擇購買汽車的方式,哪里方便,哪里實惠,哪里服務好,就去哪里,而不必局限于4S店。這將從實質上大幅提升消費體驗,進而帶動汽車消費。”胡劍萍說,《管理辦法》將成為激發汽車市場活力的一把鑰匙,有助于更好地發揮汽車消費的頂梁柱作用。(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