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農機鑒定辦法將于4月1日起實施
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新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在暢通農機創新產品鑒定渠道、優化農機鑒定體系、減輕申請企業負擔、轉變管理服務方式等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將于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農機試驗鑒定工作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經過多年發展,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鑒定制度和組織體系。目前,農業農村部設有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各省設有31個省級鑒定機構,均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共有工作人員1300人左右。近年來,每年完成鑒定的農機產品超過5000個。
相關負責人表示,農機試驗鑒定工作立足于開展農機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驗證評價,其作用主要體現在為農機化技術推廣應用提供重要保障、為農民選購適用農機提供重要依據、促進生產企業技術進步,以及為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發揮支撐作用等方面。
據介紹,現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以下簡稱“現行辦法”)制定于2005年,并于2013年和2015年先后做過兩次個別條款修訂。隨著農機化加快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邁進,市場對增強農機鑒定有效供給、轉變鑒定方式、優化鑒定服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談到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的原因,相關負責人稱,首先是為了加快農機化新技術推廣應用。“現行辦法”將農機鑒定分為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專項鑒定3種,其中推廣鑒定是多年來實施的重點。由于鑒定對象主要是已有推廣應用基礎的成熟產品,缺乏對創新產品鑒定的制度性安排,導致創新產品鑒定渠道不暢,進而無法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政策支持。因此,我國有必要修訂“現行辦法”,明確創新產品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加速農機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提供鑒定技術支持。
其次,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推進,“現行辦法”中存在的交叉重復和無實際作用的內容也亟需改革。比如,推廣和選型鑒定內容基本一致,專項鑒定的目的不夠明確;鑒定分為部省兩級,存在職能交叉重復、鑒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企業在鑒定證書有效期滿后需重新申請鑒定,屬重復性工作;企業在申請鑒定時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定型證明等,與鑒定工作關系不大,增加了企業負擔。
再者,2015年修訂時,鑒定證書發放工作由農機化主管部門下放到鑒定機構,但涉及的相關規定并未相應修改,需依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做相應修改,理順政事職責,強化鑒定機構責任和監管要求。
此外,2017年3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要求,從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至此,農機鑒定經費保障方式由向企業收費轉變為由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因此,“現行辦法”相關規定也需對應修改,強化鑒定的公益性服務要求。
基于上述考慮,從2017年3月,農業農村部啟動了修訂工作。2018年5月,形成《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修訂草案)》。2018年12月30日,正式對外發布。
相關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在暢通農機創新產品鑒定渠道、優化農機鑒定體系、減輕申請企業負擔、轉變管理服務方式等方面邁出了新步伐?!艾F行辦法”從34條修改為32條,其中修改26條,刪除3條,新增1條,未修改6條。
修改內容主要包括5個方面。一是修訂鑒定分類和內容,暢通創新產品鑒定渠道。原鑒定分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專項鑒定三類,修訂后的《辦法》保留了推廣鑒定和專項鑒定,刪除了選型鑒定,明確專項鑒定內容為考核、評定農業機械創新產品性能。
二是修訂鑒定內容和證書管理方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掇k法》取消了企業申請鑒定時需提交營業執照、產品定型證明文件等要求;將鑒定證書有效期滿后續展,調整為證書到期仍符合現行鑒定大綱要求的,實行注冊管理;推行申請、受理、審核、發證、注冊信息化管理;增加了證書注銷的要求和情形等。
三是修訂鑒定分級、分工,避免交叉重復?!掇k法》取消了鑒定分部、省兩個層級及平行制定鑒定大綱、開展鑒定的制度設置,明確了農業農村部制定并公布推廣鑒定大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專項鑒定大綱,農機鑒定機構依據和遵循鑒定大綱開展鑒定。
四是修訂鑒定機構服務和監督內容,落實政事分開?!掇k法》明確了農機鑒定屬公益性服務,取消了主管部門確定、公布鑒定機構及可鑒定產品范圍的規定,將行政主管部門制發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職能下放至鑒定機構,將監管通過鑒定的產品及證書使用情況的工作由行政部門負責改為由鑒定機構負責,取消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進行調查并及時公布調查結果的規定等,理順主管部門和鑒定機構的關系。
五是刪除了不必要和與公益性鑒定工作無直接關系的條款。比如,鑒定機構從事仲裁檢驗等其他鑒定內容等。
相關負責人稱,下一步,將抓緊制修訂出臺具體操作層面上的配套規范性文件,盡快發布全國統一的農機推廣鑒定大綱,明確過渡期有關工作安排的意見措施,組織開展《辦法》的宣貫和培訓工作,推動《辦法》順利實施。(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