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6月起實施
按照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安排,工信部對原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出臺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
產能置換是利用市場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動鋼鐵工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的有效手段。《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自2017年底發布實施以來,有效遏制了鋼鐵產能無序擴張,在化解過剩產能、調整產業布局、推動兼并重組、提升技術裝備水平、節能減排等方面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但是,產能置換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產能置換比例偏低,非重點地區沒有明確具體的置換比例要求,難以抑制產量不減反增問題;二是產能認定標準不統一,同一個爐型有備案、底單、測算、設計等產能口徑,置換過程中存在玩“數字游戲”、打“擦邊球”等現象;三是全流程監管體系不健全,存在置換設備未及時拆除到位、“以停代關”問題,“畸形”爐容、“一爐多分”等現象;四是存在“僵尸企業”復活的風險,部分地方出于區域經濟發展需要和利益驅動,想方設法盤活本應出清的“僵尸企業”,導致實際產能增長。針對上述問題,此次工信部出臺了修訂后的新《辦法》。
明確哪些項目建設須實施置換是開展產能置換工作的前提。為避免個別項目打政策擦邊球,堅決杜絕新增鋼鐵產能,無論建設項目屬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異地大修”等何種性質,只要建設內容涉及煉鐵、煉鋼冶煉設備地點、型號、規模等任一變化的,均須實施產能置換。簡言之,即“動設備、須置換”。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關于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今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或公示后有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
什么類別的產能可以用于置換?工信部解讀道,2016年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向國務院報備的去產能實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區現有鋼鐵企業冶煉設備清單及對應產能(以下簡稱“備案清單”)。備案清單是指導開展去產能工作的基礎,在備案清單內的產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產能均可用于置換,不在備案清單內的產能,不得用于置換。同時,對于不可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在原來“1個必須,6個不得”(即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必須在備案清單內,6種不得用于置換的情形)的基礎上,將“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和“鐵合金產能”納入不能用于置換的產能范圍。
產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兩個方面,《辦法》對此有明確的核定標準。對于備案清單中出現的諸多冶煉裝備僅有1個產能數據問題,按照企業能容比(能容比=總產能/總爐容)計算,即按照爐容占比分配每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涉及“十三五”鋼鐵去產能任務的,需在產能總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產能任務的產能,再進行分配計算。
此外,為嚴禁新增鋼鐵產能,鞏固去產能成果,新建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仍須嚴格執行產能置換政策,需要相應的煉鐵產能指標,《辦法》給予上述冶金工藝差異化的等量置換支持政策,鼓勵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和工藝技術創新。
為了確保產能置換不新增鋼鐵產能,《辦法》繼續堅持“建設項目投產前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并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同時,對于“一爐多分”的情況,明確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對應設備必須按要求拆除到位。
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別是“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建項目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核實建設項目的設備型號、數量、產能等信息,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評估。(夏小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