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點省區實現可再生能源消納目標
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2020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總體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落實情況,以及清潔能源消納目標完成情況做了總結和梳理。
可再生能源消納提高
《報告》指出,截至去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累計裝機容量9.34億千瓦,同比增長約17.5%,占全部電力裝機的42.5%;其中水電裝機3.7億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萬千瓦)、風電裝機2.81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2.53億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2952萬千瓦。
去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22154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9.1%;其中水電發電量13552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7.8%;風電發電量4665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6.1%;光伏發電量2611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3.4%;生物質發電量1326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7%。
在總結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時,《報告》指出,去年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實際消納量為21613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28.8%,同比提高1.3個百分點;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8562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為11.4%,同比增長1.2個百分點。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公布的2020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綜合考慮各省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來電力消納情況,經核算,除西藏免除考核外,全國30個省(區、市)都完成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據統計,30個省(區、市)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超過80%以上的3個、40%~80%的6個、20%~40%的10個、10%~20%的11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超過20%以上的4個、10%~20%的15個、5%~10%的9個、5%以下的2個。
重點省區清潔能源消納量達標
2016年,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和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相關要求。
去年,在規定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中,甘肅III類資源區、寧夏III類資源區和山西IV類資源區未達國家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實際利用小時數比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分別低162小時、197小時和150小時。去年,在規定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中,甘肅II類地區、青海I類和II類地區以及寧夏I類地區等4個地區未達到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其中,甘肅II類地區比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地區低137小時;青海I類和II類地區比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分別低64小時和63小時;寧夏I類地區比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低110小時。
根據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發改能源規〔2018〕1575號),所確定的分年度風電、光伏和水電消納目標,去年全國平均風電利用率97%,超過去年風電利用率目標2個百分點,重點省區全部達到了去年消納目標;全國平均光伏發電利用率為98%,超過去年利用率目標3個百分點,重點省區全部達到了去年消納目標;全國主要流域水能利用率97%,超過去年利用率目標近2個百分點,重點省區全部達到了去年消納目標。
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區)落實情況
在總結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區)落實情況時,《報告》對浙江省、四川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和青海省的清潔能源消納情況進行了詳細說明。
去年,浙江省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946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19.6 %,同比降低0.4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362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7.5%,同比上升0.8個百分點。
四川省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344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81.80%,同比上升0.7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74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6.1 %,同比上升0.5個百分點。
寧夏回族自治區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77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6.7%,同比上升1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22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1.4%,同比上升0.1個百分點。風電III類地區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比要求低197小時,風電利用率為97.8%;光伏發電I類地區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比要求低110小時,光伏利用率為97.5%。
甘肅省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722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52.5%,同比下降1.4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45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17.8%,同比上升0.9個百分點。風電II類資源區達到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要求,風電III類資源區未達到最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比要求低162小時,風電利用率為97.1%;光伏發電I類資源區達到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要求,光伏發電II類資源區未達到最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比要求低137小時,光伏利用率為97.7%。
青海省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629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84.7%,同比上升2.9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88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約為25.4 %,同比上升5.7個百分點。青海光伏發電未達到最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光伏發電I類和II類資源區分別比要求低64小時和63小時,光伏利用率分別為88.5%、94.8%。(林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