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發《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近日,工信部修訂出臺了《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工信部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
認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是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推動工業設計創新發展的重要手段。2012年,工信部制定了《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2013、2015、2017、2019和2021年工信部分別開展了5批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共認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298家,涉及機械制造、航空航天、汽車、船舶、輕工、紡織、電子信息、新材料及新工藝等行業領域。全國33個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展了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共認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3800多家。
工信部指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有效提升了制造業企業對工業設計的認知水平,越來越多的制造業企業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日益彰顯;涌現出了一批提供專業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業務規模快速成長,設計服務的水平逐漸提高。
《試行辦法》發布以來,我國工業設計發展水平取得長足進步,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基礎發生較大變化?!对囆修k法》中部分認定標準已不再適應當前情況;各地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存在較大差異,需要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同時隨著認定工作不斷深入,部分工作程序需要優化,實踐中探索的有效經驗做法需要通過制度固化下來。許多地方主管部門和專家也呼吁對《試行辦法》進行優化。為此,工信部修訂出臺了《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此次修訂原則是“堅持問題導向,建設梯度培育體系;圍繞服務制造強國建設目標,適當提高認定標準;優化工作程序,強化服務管理”,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一是適當調整內容框架。將《試行辦法》中的評價指標摘出來,修改補充后作為《管理辦法》的附件。將《試行辦法》第二章“基本條件”和第三章“工作程序”的相關內容合并修改形成《管理辦法》的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在《試行辦法》第四章“管理”中增加構建梯度培育體系的內容,作為《管理辦法》第三章“培育與管理”。將《試行辦法》第五章“附則”調整為《管理辦法》第四章“附則”,內容基本不變。
二是完善認定標準。提高指標門檻,適當提高了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獲得知識產權數、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等指標。增加部分指標,具體包括獲獎質量及數量、制定標準數量、完成項目質量及數量、經營質量等指標。同時,為了引導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增強公共服務,增加了1個加分項。完善后的指標體系分設計投入、設計水平、政策導向3類,共7項。認定時根據評價指標制定評分細則。
三是優化工作程序。優化了申報渠道,明確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唯一的推薦渠道,中央企業按所屬地域納入上述渠道申報。為減輕基層工作負擔,與每2年認定一次的周期銜接,明確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強化了動態管理,將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及復核中的違規情況與相應管理措施對應表述,使管理措施更加明確。
四是增加構建梯度培育體系內容。明確了國家級和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工信部負責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工作,并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引導,統籌推動各級工業設計中心發展。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參照《管理辦法》制定完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開展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
修改后的《管理辦法》共4章13條,并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第一章“總則”部分共5條,明確了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工業設計及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定義,認定工作的原則和職責范圍。第二章“認定條件與程序”部分共4條,明確了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需滿足的條件,認定工作流程和認定頻次。第三章“培育與管理”部分共2條,明確了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的相關要求,動態管理相關要求及相應處理措施。第四章“附則”部分共2條,明確了解釋權、生效時間。
下一步,工信部將加強統籌,增強與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作,推動《管理辦法》貫徹落實。面向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業設計領域相關企業和單位,組織支撐單位通過線上線下結合的方式,解讀宣貫《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要按《管理辦法》要求,做好培育、認定、復核和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此外,還應總結推廣優秀成果和典型經驗,切實提升工業設計中心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