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四部門修訂《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為加強職業學校高素質“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近日,教育部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修訂印發了新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鼓勵能工巧匠進職業學校任教。
2012年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教師〔2012〕14號),對聘請兼職教師的條件、聘請程序、組織管理和經費來源等方面進行了明確,是企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指導性文件。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蓬勃發展,職業教育在技術技能人才培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職業學校也迫切需要更多的來自企業一線的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員和能工巧匠等共同參與人才培養,加強職業學校高素質“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特別是近年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于深化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改革的意見》等文件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實施,對職業學校兼職教師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為適應新時代對職業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教育部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修訂并印發了新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在原文件6章23條的基礎上擴展為9章34條。
在適用范圍方面,按照現行職業教育法的相關內容,《管理辦法》所指職業學校包括了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含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學校),將職教本科納入《管理辦法》。
在兼職教師選聘條件方面,《管理辦法》將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者納入選聘范圍,取消了對聘請退休人員任教的離崗時間和年齡限制,將能夠勝任教育教學工作作為選聘條件,鼓勵聘請退休工程師、醫師和教師。
在組織管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了兼職教師崗前培訓的組織部門、培訓方式、內容及考核結果的認定方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兼職教師工傷保險的繳納方式及相關責任進行了規范;明確企事業單位應將在職業學校兼職人員的任教情況作為其考核評價、評優評先、職稱職務晉升的重要參考;新增兼職教師退出機制內容,明確兼職教師存在師德師風、教育教學等方面問題,職業學校應解除工作協議。
在經費保障方面,《管理辦法》明確地方可結合實際,優化教育支出結構,支持專業師資緊缺、特殊行業急需的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鼓勵職業學校多渠道依法籌集資金,用于支付兼職教師工作報酬;職業學校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合理確定工作報酬水平,充分體現兼職教師的價值貢獻。
除了上述修訂內容,《管理辦法》還新增了選聘方式、工作職責和支持體系3個章節。其中,“選聘方式”章節明確了可以采取個體聘請、團體聘請或個體與團體相結合的方式聘請兼職教師;新增通過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產業導師、專業帶頭人(領軍人)和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等多種方式聘請兼職教師;鼓勵職業學校與企事業單位互聘兼職。
“工作職責”章節將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德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納入兼職教師教育教學職責;明確兼職教師要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和典型生產案例等納入教學內容,積極參與教學標準修(制)訂等工作;明確兼職教師要主動參與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協助加強職業學校專任教師“雙師”素質培養,協助聘請企業技術技能人才到學校參與教學科研任務。
“支持體系”章節通過多種措施提高企事業單位選派兼職教師的積極性。一是將選派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作為認定、評價產教融合型企業等的重要指標依據。二是將兼職教師的聘請與任教情況納入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和辦學質量考核的重要內容,明確在計算職業學校生師比時,可參照相關標準將兼職教師數折算成專任教師數。三是地方教育部門將兼職教師納入年度教育領域評優評先的范疇。
談到如何貫徹落實新措施,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首先,各地要深入理解掌握文件精神,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切實將文件的相關要求作為實際工作的指導。其次,要在對文件內容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礎上,加強細化落實,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兼職教師管理的具體舉措。再者,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職業學校要切實履行好職責,將職業學校兼職教師隊伍建設作為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方面,以《管理辦法》印發實施為契機,完善和加強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制度建設,為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何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