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十五五”期間新增新能源外送電量1000億千瓦時左右
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高質量全面爭先發展,發揮新能源消納在推動新能源大規模開發和高比例應用方面的基礎和關鍵作用,有效提升全社會消納新能源水平,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新能源消納若干舉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作為國家重要的電力供應基地,內蒙古擁有豐富的太陽能和風能資源。據《內蒙古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指數報告(2023)》顯示,2022年,內蒙古新能源裝機居全國第三位,新能源發電量居全國第一位,隨著風光大基地的陸續并網投產,電網消納和調度運行承受的壓力隨之陡增。
為了有效提升內蒙古消納新能源水平,《通知》提出要穩步提升自用新能源消納水平,有效擴大新能源外送規模,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完善新能源價格和市場交易政策,同時強化監督管理。
在穩步提升自用新能源消納水平方面,一是實施跨地區合作新能源消納項目,促進資源和要素跨區域優化配置。對新能源、用電負荷分屬不同盟市的市場化消納新能源項目,協商確定合作原則、責任分工和利益劃分等核心要素,共同形成中長期合作協議和方案。
二是開展存量用電負荷綠電替代示范工程,釋放部分存量項目消納新能源潛力。制定存量用電負荷綠電替代工作方案。存量高載能企業可在市場化消納新能源、跨地區合作等政策框架下,以“遠近結合、因地制宜、自我消納”為原則,規劃布局一定規模的新能源。
三是開展新增大負荷綠電應用試點,促進新增用電負荷直接消納新能源,開展新能源與戰略性高精尖裝備制造項目合作,促進新能源產業鏈集群消納新能源。
四是實施增量配電網消納新能源試點,提升區域新能源消納能力。大力推動增量配電網規劃建設,鼓勵電網企業與地區國資能源投資企業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合資共建增量配電網。
五是實施充電基礎設施消納新能源試點,提高新興用電市場消納新能源能力。重點圍繞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旅游景區和煤礦礦區等應用場景,充分利用分布式分散式新能源資源,統籌規劃布局新能源、充換電站和儲能設施。
六是實施新能源供暖試點示范,制定新能源供暖示范政策,采用新能源直供模式,滿足一定區域內“煤改電”電力需求,推動新能源制氫及下游產業鏈延伸,充分發揮新能源邊際效益快速壯大制氫產業。
七是完善產業、新能源和電網一體化布局,促進新能源資源要素高效配置。以系統觀念統籌實施產業、新能源、電網規劃布局頂層設計,實施關鍵領域技術改造和機制創新,促進新能源、電網等各類基本要素有效配置,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八是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擴大新能源消納“基本面”。制定招商引資重點產業重點企業清單,開展產業鏈招商引資,持續宣傳自治區新能源有關政策,不斷提升綠電“吸引力”和消納量。
在有效擴大新能源外送規模方面,一是提升存量外送通道輸送新能源規模,優化新能源消納結構。優化完善電網網架結構,提升存量外送通道配套電源調節能力,加強跨省(區、市)新能源合作,擴大新能源區外消納市場。2025年底前,新能源外送電量每年新增100億千瓦時左右。
二是研究規劃新增電力外送通道,穩步提升新能源外送能力。實施跨省(區、市)消納新能源項目,大幅提高新能源外送消納能力。“十五五”期間,新增新能源外送電量1000億千瓦時左右。
三是推動新能源優先參與區外電力市場交易,擴大新能源市場化交易規模。推動自治區特高壓、“點對網”存量外送通道配套新能源項目優先參與區外電力市場交易,推動新能源項目參與蒙西-華北、蒙東-東北500千伏“網對網”通道電力市場交易,提高外送新能源市場交易規模。到2025年,外送新能源市場化電量達到300億千瓦時左右。
在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方面,一是按照“應改盡改、能改早改”的原則,有序推動具備改造條件的公用燃煤機組開展靈活性改造,落實國家煤電容量補償政策。“十四五”期間,完成3000萬千瓦燃煤機組靈活性改造,新增系統調節能力300萬千瓦左右。
二是完善儲能政策體系,規劃建設新型獨立儲能電站,推動儲能發揮新能源消納作用。制定儲能容量補償機制,完善儲能調度運行機制及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到2025年底,電網側儲能規模達到300萬千瓦以上,電源側儲能規模達到600萬千瓦以上。
三是規劃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提升系統調節能力。嚴格開展抽水蓄能電站規劃評估論證,推動在建抽水蓄能項目加快建設速度。到2030年,全區建成抽水蓄能規模達到1000萬千瓦,開工建設抽水蓄能電站規模達到1500萬千瓦以上。
四是夯實“智能調度”基礎,發揮電網要素配置能力提升新能源消納。制定“智能調度”三年行動計劃,進一步提高電網智能化自動化水平,開展“智能調度”技術路線及路徑研究,提高新能源利用水平。
在完善新能源價格和市場交易政策方面,一是保障新能源交易市場價格在合理區間,穩定新能源市場預期。引導新能源發電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穩定新能源市場預期。以電力現貨市場出清價格為基礎,穩步調整電力現貨市場新能源結算機制,采取多種舉措引導新能源發電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二是創新市場化新能源項目與用電負荷結算模式,促進用電負荷消費更多綠電。在遵守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前提下,市場化新能源項目與配套用電負荷可通過簽訂長期合作協議方式,與電網公司協商一致后,由所在地電力交易機構協助代為執行和結算。
三是持續優化電價政策,充分發揮電價引導作用,促進新能源消納。源網荷儲、風光制氫等新能源自備電站,自發自用電量暫不征收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待國家相應政策出臺后,按國家政策執行。
為了以上措施能得以有效實施,《通知》部署3項舉措強化監督管理。一是完善消納政策執行通報機制,加強新能源開發、建設的調度管理,定期研判和通報新能源消納政策執行情況,不斷提高政策執行力,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是建立新能源調峰考核機制,統籌電力供需形勢、新能源運行狀況以及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制定調峰考核辦法,明確電網、調節性電源、儲能、用戶各方調峰責任、目標、任務及具體要求,充分發揮電力系統整體調節能力。
三是持續加大新能源政策宣傳解讀力度,廣泛宣傳新能源發展政策,采取網站公告、會議解讀、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定期進行政策解讀,提高政策宣傳時效性。(林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