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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布局制造業創新網絡 跨越“死亡之谷”

日期:2016/12/20   來源:機電商報   作者:夏小禾
  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賽迪智庫工業科技研究所指出,美國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的做法值得借鑒,給我國帶來三點啟示:應盡快制定和出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指南》;活化知識產權使用、處置機制,促進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多措并舉,推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


在全球新一輪的制造業格局重構中,美國建設了多個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率先加強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建設,鞏固和擴大制造業創新優勢。

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賽迪智庫工業科技研究所指出,美國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的做法值得借鑒,給我國帶來三點啟示:應盡快制定和出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指南》;活化知識產權使用、處置機制,促進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多措并舉,推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

美國經驗

科技成果無法有效地商品化、產業化,導致科技成果與產業化發展之間出現斷層,被稱為科技成果轉化的“死亡之谷”現象。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于各國創新活動中,中國尤為明顯。

作為世界頭號制造強國,美國于2012 年開始布局和建設國家制造業創新網絡,著力解決基礎研究和商業化之間“死亡之谷”問題。2015 年美國國家先進制造辦公室率先在全球發布和實施《國家制造業創新網絡知識產權指引》,指導、推動制造業創新中心強化知識產權協同運用,加快創新成果轉化和大規模商業化應用。

美國制造業是如何強化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的?賽迪智庫的專家總結,主要分為四個方面:創新規則,全面指導、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積極擴張知識產權邊界,適時保護新型創新成果;以合理處置知識產權為抓手,著力跨越創新“死亡之谷”;扶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

公開信息顯示,美國國家先進制造辦公室于2015 年成立了由8 部門21 人組成的知識產權工作小組,全面創新規則,制定出臺了美國《國家制造業創新網絡知識產權指引》(以下稱《指引》)。

“云計算、互聯網、大數據在制造業的廣泛應用催生了一系列新型創新成果,尤其是一些集成創新成果,如各類數據、計算過程等。” 賽迪智庫的專家表示,為適時保護這些新型創新成果,美國在《指引》和創新中心會員協議、界定知識產權概念時,積極擴展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邊界,明顯超出了WTO 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范圍,將創新中心的數據記錄與計算結果、設計規劃的圖紙方案等一切創新成果,均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面對創新“死亡之谷”,美國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能力建設,以合理處置知識產權為抓手,通過制度安排和機制創新,為創新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產業化添薪加油、暢通渠道。

具體包括:創建背景知識產權制度(BIP)與使用機制,促進中心創新成果產業化持續深入推進;合理處置創新中心資助項目的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創新成果能夠及時有效地實現轉移轉化;鼓勵非創新中心資助項目的知識產權對外開放轉讓等。

此外,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是美國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重要著力點。一是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創新中心建設,中心項目實施時規定中小企業的最低參與比例,比如,美國數字化制造與設計創新中心在2015 年招標項目中,明確要求至少要有一 家中小型制造企業參與;二是多措并舉,扶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比如,中心面向中小企業開放基礎設施,以標準化知識產權協議降低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負擔和交易成本,為中小企業研發提供資金、設備支持,幫助中小企業實現知識產權商業化等。

三點啟示

賽迪智庫工業科技研究所認為,美國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的推進力度空前,舉措務實,值得借鑒,尤其是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盡快制定和出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指南》,指導我國制造業創新中心加強知識產權能力建設。

目前,我國第一個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動力電池創新中心已成立,其它國家級以及一些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也在啟動建設。調研發現,在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方面,目前還存在諸多困惑。比如,中心知識產權范圍如何界定,中心成員已有知識產權如何引入和有效利用,中心承擔國家項目和自設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如何在成員之間使用和共享,中心成員存量知識產權和新增知識產權如何協同使用等。

“所有這些都亟需統籌各方的專業力量,跨界融合各方智慧,盡快制定和出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指南》,指導中心加強知識產權能力建設,將其與中心建設同步推進。”賽迪智庫指出。

其次,活化知識產權使用、處置機制,促進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一方面,創設我國BIP 制度,活化存量知識產權。每個制造業創新中心不僅成員擁有大量知識產權,且成員以外的單位也擁有規模巨大的知識產權。如何將這些知識產權資源聚合到創新中心平臺上,引入到中心協同創新中,融入中心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急需創設制度、創新機制加以引導。

賽迪智庫的專家建議,借鑒美國做法,創設我國的BIP 制度和使用機制。明確在中心設立之前各成員擁有的知識產權,或中心設立之后各成員在中心項目之外擁有的知識產權為BIP。各成員的BIP 權益不因中心設立或設立后實施相關項目而喪失等。

另一方面,合理處置和使用創新中心知識產權,合力走出創新“死亡之谷”。組織科技計劃項目或自設項目知識產權的合理處置與使用,是中心走出創新“死亡之谷”的關鍵。

中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堅持產業化導向,成員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廣應用。中心與成員聯合開發的知識產權,根據成員與中心關聯程度,鼓勵、支持二次研發和產業化:其一,中心牽頭單位和核心層成員可免費將聯合開發的知識產權用于研發、商品化、產業化;其二,中心關鍵層成員可免費將聯合開發的知識產權用于研發,也可與權利人協商用于商業化;其三,中心關聯層成員可將聯合開發的知識產權用于研發。

專家指出,這種制度和機制可廣泛調動和激發中心不同層級成員轉移轉化和推廣使用創新成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以中心知識產權協同運用為紐帶,形成走出創新“死亡之谷”的合力。

最后,多措并舉,推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中小企業完成了我國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是制造業穿越創新“死亡之谷”的重要生力軍。中心建設急需提高中小企業的參與度,強化服務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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