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
為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引導和規范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運營,工信部近日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提出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的梯次利用電池(以下統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作業以及安全環保要求。
《指南》提出,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要求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綜合利用等企業可合作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托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范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并且,回收服務網點應通過編碼采集工具等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詳細記錄電池編碼、電池類型、電池產品類型、電池數量、電池來源、電池去向企業等相關信息,保留記錄3年備查,按照國家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范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加強對回收服務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其作業流程的規范性。回收服務網點應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并定期向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反饋管理運維情況。
《指南》對回收服務網點的建設提出多項要求。比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8000輛或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滿足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再比如,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考慮地域因素,可設置在交通便利的4S店、維修網點、換電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地,便于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場地面積應不低于10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5噸;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能力應不低于30噸,貯存場地面積、消防安全設施等應與貯存能力相匹配。
在作業要求方面,《指南》明確,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 1061)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工作。收集時發現外殼破損并有電解液流出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采用絕緣、防滲漏、耐腐蝕的容器盛裝;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立即進行安全處理。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危險程度等特性,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管理。
在安全環保要求方面,《指南》提到,回收服務網點應安裝通風設施,配備消防沙箱、水基滅火器、消防栓、消防噴淋系統等消防設備;應編制規范作業規程及相應的安全操作指導文件;應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破損廢舊動力蓄電池廢液、廢物等收集及貯存能力等。
根據《指南實施》的過渡期要求,已建設的回收服務網點如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應在本指南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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