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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日期:2021/08/09   來源:機電商報   
  摘要:日前,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部署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

日前,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

電能無法大規模存儲,而生產與消費需要實時平衡,不同用電時段所耗用的電力資源不同,供電成本差異很大。例如,在集中用電的高峰時段,為保障電力供應,在輸配環節需要加強電網建設、保障輸配電能力,在發電環節需要調動高成本發電機組頂峰發電,供電成本相對較高。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分時電價機制是基于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是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可進一步分為峰谷電價機制、季節性電價機制等。

其中,峰谷電價機制是將一天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季節性電價機制是將峰平谷時段劃分進一步按夏季、非夏季等作差別化安排,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水平,使分時段電價水平更加接近電力系統的供電成本。

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我國逐步在各地推行分時電價機制。截至目前,已有29個省份實施了分時電價機制。總體來看,分時電價機制實施,有力促進了需求側移峰填谷,在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保障電力安全供應、提升電力系統經濟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上述負責人稱,當前,我國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用電負荷呈現冬夏“雙高峰”特性,電力生產側與消費側雙向大幅波動,保障電力安全經濟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對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各地現行分時電價機制已實施多年,在形勢明顯變化后,存在諸多問題,包括時段劃分不夠準確,峰谷電價價差仍有拉大空間,尖峰電價機制尚未全面建立,以及分時電價缺乏動態調整機制,與電力市場建設發展銜接不夠等,需要適應形勢變化進一步完善。

近年來,我國能源消費結構快速變化,用電負荷對氣溫變化更加敏感,電力系統負荷夏、冬兩季尖峰化特征日益突出。據統計,各地夏季最熱、冬季最冷時段的全年累計時間普遍低于60個小時,但對應的尖峰電力需求可較平時高出1億千瓦以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面臨更大挑戰,去年以來部分地方已不得不實施有序用電。

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特別是優化峰谷電價機制、出臺尖峰電價機制,有利于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錯峰用電,盡可能少地啟動有序用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降低經濟社會運行成本。

同時,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特別是合理拉大峰谷電價價差,有利于引導用戶在電力系統低谷時段多用電,并為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發展創造更大空間,這對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加快發展、有效消納,著眼中長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積極意義。

《通知》主要從6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優化峰谷電價機制。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優化峰谷電價機制,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新能源裝機占比等因素,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

二是建立尖峰電價機制。要求各地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主要基于系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定尖峰時段,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

三是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要求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四是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要求各地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五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六是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通知》最大的亮點是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這為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促進儲能加快發展釋放了清晰強烈的價格信號。”上述負責人說,這些安排既可確保電力系統峰谷差大、安全穩定運行保障難度大的地方,能夠形成有效的峰谷電價價差,引導用戶在高峰時段少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并為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系統調節能力加快發展提供更大空間,促進新能源的生產和消納;也兼顧到了系統峰谷差相對小的地方的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峰谷電價價差影響用戶正常用電。

值得一提的是,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社會總體用電成本影響較小,電網企業不會因此“多收錢”。具體看,通過合理拉大了峰谷電價價差,引導錯峰用電,在低谷時段多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下降,在高峰時段用電的用戶用電成本會有所上升,這符合“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考慮到部分商業用戶錯峰用電難度大,同時明確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各地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夏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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