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時期我國將基本建立 推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制度框架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十四五”時期,基本建立推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框架,形成比較完善的政策、標準、市場和監管體系,構建以能耗“雙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為引領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進機制。
根據《意見》提出的目標,到2030年,我國將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基本制度和政策體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滿足能源需求增量,又形成規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強的能源生產消費格局。
堅持系統觀念
在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中,能源生產和消費相關活動碳排放占比較高,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關鍵。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現行能源體制機制和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體現為:能源消費模式向綠色低碳轉型的意識還需要增強,在綠色低碳轉型中新的安全保供風險增多,能源輸送等基礎設施不適應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關鍵環節自主創新能力還不強,能源市場體系還不完善,能源管理的協同機制有待改進,投融資等政策支持力度仍偏弱等。
《意見》作為能源領域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綜合性政策文件,堅持系統觀念,從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和政策保障的角度對能源綠色低碳發展進行系統謀劃。主要突出了4個方面的統籌。
在統籌協同推進能源戰略規劃方面,《意見》提出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能源安全與發展協調機制,重點協調推進能源輸送通道建設,加強能源規劃、重大工程與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銜接。按年度建立重大工程臺賬并加強督導協調,確保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以及重大工程建設有序順利推進。
在統籌能源轉型與安全方面,既要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把握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節奏和力度,進一步完善化石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機制,有序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推動構建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能源供應體系,同時也要完善能源預測預警機制、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綜合防御體系、能源供應保障和儲備應急體系,進一步增強能源安全保供能力。
在統籌生產與消費協同轉型方面,消費側應堅持節約優先,完善能耗、碳排放管理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對工業、建筑、交通領域提出促進綠色能源消費的具體政策措施;生產側應建立綠色低碳為導向的能源開發利用新機制,全面開展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普查和評價,并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做好銜接,各地區均應優先開發利用本地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根據需要積極引入區域外的清潔低碳能源。
在統籌各類市場主體協同轉型方面,不僅要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深化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清潔低碳能源項目核準和備案流程,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為各類新興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發展環境,還應進一步健全對電網、油氣管網等自然壟斷環節企業的考核機制,重點考核有關企業履行能源供應保障、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職責情況。
綠色消費引領
綠色消費引領是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關鍵。《意見》系統提出了促進能源綠色消費的制度和政策體系,主要包括3個方面。
一是完善能耗、碳排放管理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非化石能源目標落實方面,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及最低比重目標科學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同時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建立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確保完成非化石能源目標的上下聯動的落實機制。
二是健全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意見》提出推動完善能源相關的綠色消費機制,通過消費端優先使用綠色能源的需求選擇帶動能源生產供應端綠色低碳轉型,包括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機制、電能替代推廣機制、完善和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舉措,在全社會倡導節約用能、綠色用能。
三是推動重點行業轉變用能方式。《意見》重點圍繞工業、建筑、交通等行業領域,提出電價、分布式電力交易、國土空間保障等支持政策,推動提升終端用能低碳化和電氣化水平,控制化石能源消費。
具體來看,在工業領域,推動企業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費模式,鼓勵通過創新電力輸送及運行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就近向產業園區或企業供電,以及企業等通過電力市場購買綠色電力。在建筑領域,推行綠色用能,推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規模化發展,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支持建設可再生能源供能系統,鼓勵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在交通領域,推行大容量電氣化公共交通和電動、氫能、先進生物液體燃料、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換電、加氫、加氣站點布局及服務設施,在土地空間等方面予以支持。
農村能源綠色轉型
農村地區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既是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鄉村振興的重要途徑。《意見》圍繞加快農村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助力鄉村振興,從政策支持、機制創新和新能源電力就近交易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舉措。
首先,創新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機制。鼓勵利用農村地區適宜分散開發風電、光伏發電的土地,探索統一規劃、分散布局、農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經營模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專業化企業共同投資經營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提出的機制創新,既為分散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打開廣闊空間,也為鄉村振興注入強勁動力,促進農村地區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與鄉村振興的融合發展。
其次,加強政策支持。《意見》提出,中央財政資金進一步向農村能源建設傾斜,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農村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建設、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建筑節能等。完善規模化沼氣、生物天然氣、成型燃料等生物質能和地熱能開發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機制。加大對農村電網建設的支持力度,組織電網企業完善農村電網。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這些支持政策將在推動農村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改善用能條件和促進鄉村振興方面形成合力。
再者,支持新能源電力就近交易。《意見》提出,加強農村電網技術、運行和電力交易方式創新,支持新能源電力就近交易,為農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鄉村振興相關產業提供低成本綠色能源。在農村地區優先支持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以及沼氣發電等生物質能發電接入電網,電網企業等應當優先收購其發電量。通過完善農村地區的電網設施,建立就近交易機制,有利于在縣級電網區域推進新型電力系統技術試點和示范。這些政策措施將為農村地區就地生產和消費清潔低碳能源,降低用能成本創造有利條件。(何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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