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推動新能源實現高質量躍升發展
近日,在北京召開的《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媒體吹風會上,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司長李創軍指出,《實施方案》堅持統籌新能源開發和利用,堅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舉,突出模式和制度創新,對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作出了詳細部署。
制定擴大新能源開發利用舉措
近年來,我國以風電、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發展成效顯著,但與此同時,新能源開發利用仍存在電力系統對大規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網和消納的適應性不足、土地資源約束明顯等制約因素,為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從4個方面提出了新能源開發利用舉措,推動全民參與和共享發展。
一是加快推進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大型風電光伏發電基地建設。加大力度規劃建設以大型風光電基地為基礎、以其周邊清潔高效先進節能的煤電為支撐、以穩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壓輸變電線路為載體的新能源供給消納體系。在基地規劃建設運營中,要推動煤炭和新能源優化組合,鼓勵煤電與新能源企業開展實質性聯營。
二是促進新能源開發利用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要充分調動農村農民發展新能源的積極性,加大力度支持農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頂建設戶用光伏,積極推進鄉村分散式風電開發。要加強模式創新,培育農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場主體,鼓勵村集體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土地通過作價入股、收益共享等機制,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共享新能源發展紅利。
三是推動新能源在工業和建筑領域應用。開發利用新能源是我國工業和建筑領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舉措,要在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加快發展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等新能源項目,積極推進工業綠色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新能源直供電等模式創新;推動太陽能與既有和新建建筑深度融合發展,完善光伏建筑一體化技術體系,顯著擴大光伏安裝覆蓋率,提高終端用能的新能源電力比重。
四是引導全社會消費新能源等綠色電力。目前綠色電力消費已經成為全球潮流,我國亟待健全相關制度體系、打通堵點,滿足市場需求。要開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推動綠色電力在交易組織、電網調度、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體現優先地位。通過建立完善新能源綠色消費認證、標識體系和公示制度,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加強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效銜接,有效引導各類工商業企業利用新能源等綠色電力制造產品和提供服務,鼓勵各類用戶購買新能源等綠色電力制造的產品。
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傳統電力系統是以化石能源為主來打造規劃設計理念和調度運行規則等。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必須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適應新能源比例持續提高的要求,在規劃理念革新、硬件設施配置、運行方式變革、體制機制創新上做系統性安排。因此,《實施方案》制定了加快構建適應新能源占比逐漸提高的新型電力系統的主要途徑和措施。
一是通過源網荷儲時空布局和建設的系統優化,全面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靈活性,持續提高電力系統總體接納新能源的能力,不斷增加配電網接納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
電源方面,要完善調峰調頻電源補償機制,加大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水電擴機、抽水蓄能和太陽能熱發電項目建設力度,鼓勵西部等光照條件好的地區使用太陽能熱發電作為調峰電源;電網方面,要充分發揮電網企業在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中的平臺和樞紐作用,要加強“硬件”和“軟件”的創新,更好地適應新能源大規模快速發展需要;負荷方面,要深入挖掘需求響應潛力,提高負荷側對新能源的調節能力;儲能方面,要研究儲能成本回收機制,推動新型儲能快速發展。
二是推進配電網接納分布式新能源方面,電網企業要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高配電網智能化水平,合理確定配電網接入分布式新能源比例要求。此外還將鼓勵相關企業探索開展適應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電網工程示范。
三是穩妥推進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力市場規則的設計要充分考慮新能源的特點,核心是保障新能源參與市場能夠有明確的投資收益預期,保障新能源行業投資積極性。考慮新能源電力特點,支持新能源項目與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在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鼓勵新能源項目以差價合約形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四是在政策機制上強化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要科學合理制定各省(區、市)中長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國家層面的消納責任權重逐年提升,各省政府以及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的責任權重逐年提升或保持,并逐漸縮小地區間消納責任權重差距,體現新能源消納責任共擔的理念。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與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銜接,各地區“十四五”時期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評指標體系和獎懲機制。
充分發揮財政金融政策作用
“‘十四五’風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實現平價無補貼上網,財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模式需要與時俱進,金融支持政策力度需要加大,進一步發揮財政、金融政策的作用。”李創軍指出,《實施方案》從3個方面的財政金融手段,支持新能源發展。
一是優化財政資金使用。將加強央地聯動,按照以收定支原則用好增量資金。研究將新能源領域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持范圍。
二是落實金融支持政策。推進金融機構以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為前提,發放可再生能源存量項目電價補貼確權貸款。利用電網企業融資優勢,拓展資金來源,使可再生能源發電延續補貼資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金融機構提供綠色資產支持(商業)票據、保理等創新方案,解決新能源企業資金需求。
三是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新能源開發、運營和應用所涉及的企業量大面廣,融資需求和融資難點不一,金融機構要創新產品和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綠色債券、綠色信貸對新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國家已將新能源項目納入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支持范圍,應盡快完善項目程序流程和規范,積極推進新能源項目掛牌并擴大支持規模。結合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項目溫室氣體核證減排量納入全國碳市場進行配額清繳抵銷。
“下一步,我們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的任務分工方案,進一步細化各項政策措施,”李創軍表示,未來,國家能源局將指導各地和有關方面認真貫徹落實,確保《實施方案》落地見效,推進新能源與傳統能源優化組合、協同發展,在確保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持續推動新能源實現高質量躍升發展。(林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