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深挖分布式光伏潛力 穩步推動海上風電平價上網
為助力落實雙碳目標,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提高浙江省電力自給能力,推動以海上風電、光伏發電為主的新能源高質量發展,11月29日,浙江省發改委印發《關于促進浙江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修改稿)》(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海上風電、光伏發電為主的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提出了多條意見。
首先,大力推進“風光倍增工程”。一是穩步推動海上風電平價上網。按照“逐步退坡、鼓勵先進”的原則逐年制定海上風電上網電價,支持省管海域海上風電項目逐步實現平價上網。2022—2025年通過競爭性配置確定需要扶持的項目,分年度裝機總容量分別不超過50萬千瓦、100萬千瓦、150萬千瓦、100萬千瓦。
二是加強規劃計劃和項目推進。加快建設浙江省海上風電基地,積極推進在建項目。組織修編《浙江省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實現浙江省近海海上風電規?;l展。逐步探索利用專屬經濟區建設深遠海海上風電。結合浙江沿海水域通航環境實際,制定出臺風電場建設和運維安全管理辦法等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協同管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聯合監管和應急處置聯動,組建專業運維隊,專業運維船隊,集約運維資源和救助力量,建立運維救助一體化機制和運維救助聯防體,提升區域性海上風電應急處置能力。
三是深挖分布式光伏潛力。開展整縣(市、區)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試點,推廣光伏建筑融合發展,支持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裝分布式光伏,鼓勵現有公共建筑安裝分布式光伏。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開展建筑屋頂光伏行動。允許分布式光伏電站在原電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礎上,通過改造升級騰退屋頂資源新上項目。
四是鼓勵集中式復合光伏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全省集中式光伏專項規劃,并做好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鼓勵使用廢棄礦山、低丘緩坡等非耕地和園地資源,結合現代農業、漁業養殖等功能建設集中式復合光伏項目。探索光伏風電用海立體分層設權,拓展海域立體利用空間,鼓勵利用圍海養殖區、近海灘間建設灘涂光伏項目。鼓勵光伏與生態修復、污染治理相結合。
其次,強化接入消納保障。一是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制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科學確定全社會、責任主體的消納責任,建立消納責任權重的監測、統計、考核和獎懲機制。將風電、光伏及沼氣、秸稈等生物質能發展和消納情況列入設區市“十四五”能耗雙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在3年內不納入各地能源消費總量。有效挖掘需求側響應資源,引導全社會樹立節能低碳生活理念,建立需求響應資源池,實現“荷隨源動”的時空精準響應,有效保障新能源消納。
二是全面推行省級綠色電力積分。連接國家綠證制度和國際綠證體系,適度擴大核發范圍,簡化核發流程,并做好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管理的銜接。建立基于市場需求、反映發電儲能成本、鼓勵先進技術的價格機制,降低認購成本。構建綠電積分與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碳排放量、能耗的抵扣機制,積極開拓綠電積分在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貿易領域的應用場景。
三是加快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標識和公示制度。加快建立以綠色電力積分為標識的綠色能源消費計量標準,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指南,不將綠色電力消費計入碳排放量核算,探索綠色電力消費抵扣一定比例能耗。鼓勵各地出臺促進各類電力用戶購買新能源電力及綠色電力制造產品的激勵措施,推動新能源綠色電力在分行業、分領域應用,全面提升全社會用能清潔化水平,支持企業將綠色電力消費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四是加強電網配套設施建設。電網企業要加強與地方能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方案的銜接,在電網規劃、設計、調度運行中,充分考慮新能源發展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可靠供電的影響,及時調整電網規劃建設以適應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發展需求,優化電網投資計劃安排,做到電源、送出工程與電網建設進度匹配,電網、電源同步建成投產;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論證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再次,強化空間要素保障。一是加強空間規劃銜接。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充分考慮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過空間留白等方式為新能源開發利用預留空間。各地根據需要可開展新能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并與其他專項規劃做好銜接。建立用海退出機制,對生態環境存在嚴重影響或因海域使用權期滿不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及其他原因廢棄的光伏、海上風電項目,要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并予以拆除。
二是探索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差異化建設政策??茖W評價風電光伏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和效益,按照審慎包容原則,在不同區域內探索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差異化建設政策,對于具有生態保護和修復效益且建設過程不破壞生態環境或可恢復原有生態環境的新能源項目,允許在生態保護區非核心區域開展建設。
三是優化空間利用負面清單。嚴禁占用耕地建設光伏項目,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禁止的區域內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禁止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蓋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類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國家重要濕地內建設光伏項目。
最后,實施意見稿提出要完善財稅金融政策,加強財稅政策支持,將支持新能源發展列入財政政策體系,優化省級發展改革專項資金;鼓勵市縣出臺支持光伏、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儲能發展的財政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風電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政策。加大綠色金融支持力度。(林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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